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湘大党发[2002]16号
关于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试行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的通知
各学院党委(临时党委),各党总支(临时党总支)、直属党支部:
为确保发展党员工作的质量,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和《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(试行)》的有关规定及湘组发[2002]5号文件精神,学校党委决定,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试行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拟发展的党员,在经党支部、院党委或党总支初审,报校党委组织部预审后,由所在党支部将发展对象在一定范围内公示。公示内容包括:拟发展党员对象的姓名、性别、出生年月、文化程度、籍贯、职务或职称(学生拟发展党员对象的班级)等基本情况和党支部、院党委或党总支的初审意见,受理群众意见的方式、时间、地点等。公示范围和方式:可在拟发展教职工党员对象所在单位或党总支,拟发展学生党员对象所在院系等范围张榜公布。公示期为5—7天。纪检、组织部门和院党委(党总支)、直属党支部负责落实群众意见。
二、反映和举报应直接向党组织提出,书面举报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。对没有受到举报或经核查举报不实的发展对象,按党员发展程序予以发展;对群众意见大、经调查确有问题、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发展对象,不予发展。
三、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失误及违纪违规行为,要追究有关党组织和责任人的责任。须追究责任的情况主要有:(1)没有正确贯彻执行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《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(试行)》和中央及中央组织部、省委及省委组织部有关规定,对发展党员工作调查研究不够、督促指导不力、安排部署不当,造成全局性工作被动或发生重大失误;(2)工作敷衍塞责,不负责任,浮于表面,导致工作失误或产生严重后果;(3)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搞不正之风,弄虚作假;(4)在处理发展党员违纪违规问题中,对已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,在查处过程中徇私舞弊、纵容包庇;(5)其他违纪违规行为。
四、对出现的重大失误和违纪违规行为,院党委、党总支书记要承担重要责任,党支部书记和入党介绍人要承担直接责任。对已构成违纪违规的责任人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(试行)》进行查处;对尚不构成违纪违规,但问题比较严重的责任人,采取批评教育或通报等形式,督促整改。
五、各学院党委、党总支要切实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,坚持标准,保证质量;校党委组织部每年年底对发展党员工作公示制、责任追究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。
附:公示范式:关于发展×××同志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公示
中共湘潭大学委员会
2002年9月10日
主题词:发展党员工作? 公示? 责任追究? 通知
抄送:校领导,校长助理。
党委办公室印制????????????? 2002年9月10日印发
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 (共印70份)
附:
关于发展×××同志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公示
经支部讨论,上级党组织预审,拟发展×××(或下列)同志为中共预备党员,该同志是否具备中共预备党员条件,师生员工可以以组织或个人的名义于××××年×月×日——×月×日期间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校党委组织部(电话:8292821)、校纪检办(电话:8292015)、监察室(电话:8292133)、院党委反映。
姓名,性别,出生年月,文化程度,籍贯,职务或职称(学生为所在班级)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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